生产销售假药罪案·签定具结后再次大幅度从轻——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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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具结后再次大幅度从轻

生产销售假药罪案

罪名 /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罪
办理时间
2024.6.5
处理结果
签定具结后再次大幅度从轻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心得:本案是“1.21 特大假药案” ,公安部挂牌督办。辩护人分别为假药生产 环节的生产商、代理商辩护。提出当事人制造抗癌药中间体并且售卖,本质并非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而是以无证出售药品,应定“妨害药品管理罪” ,并提出单位 犯罪、社会危害小是另类药神等辅助辩护意见。审判阶段,硝烟弥漫,唇枪舌剑。 案件拉锯一年后,检察机关主动调整量刑,在认定生产销售假药团伙从犯的基础 上,两名当事人量刑幅度均下调一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