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毒品罪案·打掉运输毒品罪,采纳从犯意见,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南京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 靖霖(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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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掉运输毒品罪,采纳从犯意见,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贩卖、运输毒品罪案

罪名 / 案由
贩卖、运输毒品罪
办理时间
2025年9月8日
处理结果
打掉运输毒品罪,采纳从犯意见,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承办律师
靖霖律师团队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基本案情

杨某某、管某某二人受上家指使,从云南飞赴湖北接收了7KG海洛因,并携带少量样品与下家接头验货。公诉机关指控二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另二人分别系主从犯的地位和作用,建议对二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办案经过

该案我们在审判阶段介入,经会见和阅卷,认为在定性和量刑方面均有可辩。在定性上,二人系直飞湖北,未与指使人共谋及运输毒品,对携带样品交付下线是毒品交易的必要环节,且路途较近,不亦单独评价为运输毒品的行为,故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在量刑上,二人均听命并受指使于主谋,均为主谋之从犯,二人之间不存在主从犯的关系。

本案历经两次庭审:首次庭审时,辩护人提出二人均受主谋人的指使,二人之间均为从犯,不应再区分为主从犯的意见,促使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并搜集了对我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第二次开庭中,公诉人提出二人均系从犯,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均为无期徒刑。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认定二人仅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均系从犯,判处无期徒刑。

办案心得

1.重视辩解、找准辩点。接案时,二人均作无罪辩解,辩解理由逻辑混乱,相互矛盾。辩护人未轻易否定其辩解,逐一记录并结合证据材料进行研讨,提出适宜的辩护方案供其选择,最终二人同意作罪轻辩护。

2.把握庭审机会,精准提出疑点。辩护人的发问和质证,抛出的疑点被法庭重视,公诉机关庭后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并在二次开庭时调整量刑,凸显了适当的庭审对抗对案件结果的实质影响。

3.剖析行为模式、善用参考案例。关于同城验货是运输毒品行为还是贩卖毒品的必要环节,结合卷宗详细剖析;另,针对同城运输毒品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理论与实务中争议。我们在办理此案时,没有沉溺于理论的泥沼难以自拔,而是摘取了对司法机关参考性较强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结合解释技巧进行释法说理,切实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