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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办案简介
当事人系个体从业人员,因其太太和他人发生冲突被打,太太全过程没有还手,为保护家人,当事人用棍棒格挡过程中击中被害人胸部,造成被害人后退时被营业门市门口的伞座绊倒,被害人遂臀部着地造成一处胸椎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被害人胸椎骨折评定为轻伤,理由:原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没有骨质疏松症,其胸椎骨折主要和外力作用有关。
专家证人介入后,就本案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被害人病史等资料充分审查发现,原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仅仅针对被害人腰椎做了骨密度检查(未达骨质疏松症诊断标准),而没有对胸椎进行针对性骨密度检查。巧合的是,被害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曾经对被害人胸椎做过骨密度检查并明确诊断为骨质疏松症。也就是说,原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是错误的,应当按照伤病关系降档评定为轻微伤。辩护律师根据专家证人意见和承办检察官进行多轮沟通并获得认可,同时在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也做好了委托人的工作,历时13个月后,检察院做出了法定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