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

例会:虚开增值税专票,合同诈骗,强制猥亵,走私贩卖毒品等罪案例研究

为进一步夯实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功底,提升庭审表达能力与法律适用水平,今日下午 2 时,上与即兴口才训练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如期召开内部专题例会。本次例会设置典型案例库研习分享两大核心环节,由汪世龙律师、孙竹璇律师、徐雪青律师及霍永平实习律师分别围绕四大高频刑事罪名展开深度解读,全所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实务心得。

一、以练促能:口才实训打磨庭审表达功底

例会第一环节为即兴口才专项训练。参训律师围绕近期社会热点法律议题现场选题、限时构思、脱稿演讲,通过 “审题立论 — 逻辑梳理 — 精准输出” 的全流程实战,锤炼临场应变能力、

法律逻辑能力与庭审表达能力。 本次训练紧贴刑辩实务场景,对标法庭发问、辩论意见发表等核心出庭环节的表达要求,以练促学、以学促用,帮助律师在高强度的限时表达中夯实基本功,持续提升出庭履职的专业水准。

二、以案释法:四大罪名深度拆解实务裁判规则

本次案例研习环节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威生效裁判,聚焦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与辩护难点,四位主讲人逐一拆解罪名认定标准、证据审查规则与有效辩护路径。

汪世龙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与非罪边界

汪世龙律师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争议问题,结合多起典型再审、生效案例展开系统解读。 针对闭环虚开的出罪规则,汪世龙律师以王某某再审改判无罪案为切入点,明确司法裁判核心标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通过环开环抵、闭环抵扣的方式开具发票,整个交易链条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有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定性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针对,结合夏某案厘清实践误区:即便企业存在真实经营活动,但若从无实际交易关联的第三方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自身销项税款,本质上仍属于骗取国家税款的虚开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同时,针对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结合赵某某案明确裁判规则:虚开犯罪的数额以实际抵扣的税款金额为准,行为人支付的“开票费” 未作为税款进入国库,不属于已缴税款范畴,不得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分享最后,汪世龙律师梳理了该类案件的核心辩护思路,强调从主观目的、税款损失、交易实质三个维度切入,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定边界。

孙竹璇律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出罪路径

孙竹璇律师聚焦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结合俩起典型生效案例拆解司法认定标准与辩护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要点。 孙竹璇律师首先明确,。结合朱某卫无罪案与王某某案,她指出:认定合同诈骗罪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仅存在民事夸大宣传、履约瑕疵,未实际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或涉案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应轻易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对于关键事实不清、全案证据不足的案件,应严格坚持疑罪

从无原则。 针对 “套路贷” 场景下的反向认定 ,孙竹璇律师以伍某再审改判无罪案为重点,梳理裁判规则:若放贷人明知申请材料虚假、刻意制造虚假债务陷阱,借款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客观上未独立实施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且放贷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被 “套路” 的借款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分享最后,孙竹璇律师总结了合同诈骗案件的常见辩护切入点,强调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因果关系、证据标准四个层面构建完整辩护体系。

徐雪青律师: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实务认定要点

徐雪青律师围绕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适用争议问题,结合两起典型案例细化认定规则。 针对 “公共场所当众” 加重情节的认定 ,徐雪青律师以袁某胜案为例,明确司法裁判标准:居民小区开放花坛、公共通道等不特定人员可自由出入的区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公共场所”;只要有多名不特定人员在场、猥亵行为处于随时可被发现感知的状态,或已实际被他人发现的,即符合 “当众” 的要件,依法升格量刑。同时她指出,针对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猥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边界亵,无需额外举证暴力、胁迫手段,即可认定构罪。 针对,徐雪青律师结合区某生强制侮辱案,厘清了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强制猥亵罪的界限:强制侮辱罪侵害的是妇女性自主权与性尊严,需出于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与仅侵害一般名誉权的侮辱罪存在本质区别;而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具有法益关联性,无直接身体接触但与猥亵具有同等侵害性的下流行为,可认定为强制侮辱罪,实现罚当其罪。

霍永平实习律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裁判规则

霍永平实习律师围绕毒品犯罪的司法适用难点,结合两起典型案例梳理核心裁判规则。 针对选择性罪名的适用标准,霍永平结合魏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明确:对同一宗毒品实施多种犯罪行为的,应按照行为性质并列确定罪名;但若部分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应仅就查证属实的行为定罪处罚。同时,在共同犯罪中,需严格按照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范围与客观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受指使仅实施运输行为、无贩卖共谋的,仅认定运输毒品罪;仅协助交付毒资、未参与运输环节的,仅在贩卖毒品范围内承担共犯责任,并严格区分主从犯适用量刑。 针对死刑适用的审慎原则,霍永平以黄某托再审改判死缓案为切入点,解读毒品犯罪 “少杀慎杀” 的司法政策:毒品犯罪量刑坚持 “数量 + 情节” 双重标准,即便涉案毒品数量达到死刑适用标准,但若行为人并非职业毒枭、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分散、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的,可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例会总结本次例会兼具表达能力实战训练与实体法专业深度深耕,通过 “临场演练 + 案例复盘 + 研讨交流” 的形式,既锤炼了律师的庭审表达基本功,也深化了对四类常见罪名司法裁判规则的理解,为全所律师后续办理同类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 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 “攻刑以专,相靖予霖” 的发展理念,常态化开展内部专业研习活动,深耕刑事辩护垂直领域,持续打磨专业能力,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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