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午2点,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刑辩道场如期举行。本次道场聚焦刑事审判实务裁判规则,围绕骗取出口退税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三位专业刑事律师及四大高频经济犯罪,由汪世龙、孙竹璇、徐雪青活动罪霍永平实习律师依次主讲,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罪数认定、刑民分界、证据审查与辩护要点,进行全维度、深层次、可直接办案适用的实务拆解,全面提升团队经济犯罪案件精细化辩护能力。
一、汪世龙律师主讲: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罪名核心定性
以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诈骗国家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是,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中危害性最重的罪名之一。既遂标准: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未实际骗得税款的,认定犯罪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
(二)量刑三档标准
1. 数额较大(10 万元以上):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 1-5 倍罚金;2. 数额巨大(50 万元以上):处 5-10 年有期徒刑,并处 1-5 倍罚金;3. 数额特别巨大(500 万元以上):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1-5 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假报出口 + 其他欺骗手段”8 种典型行为
1. 使用虚开、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
2. 将未负税、免税货物虚报为已税货物申报退税;
3. 冒用他人出口业务、冒用他人报关信息申报退税;4. 虽真实出口,但虚增品名、数量、单价,虚增退税额;5. 伪造合同、报关单、运输单据,虚构出口事实;6. 货物“循环出口”(出口后复运入境反复报关)骗税;7. 虚报产品功能、用途,将不予退税产品伪报为可退税产品;8. 其他欺骗手段兜底认定。
(四)“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审判认定
1. 严重情节(30万元以上+下列之一)
2 年内虚假申报 3 次以上;
5 年内曾因骗税受刑事处罚或 2 次行政处罚再犯;
公诉前 30 万元税款无法追回。
2. 特别严重情节(300万元以上+下列之一)
2 年内虚假申报 5 次以上,或以骗税为主业;
5 年内曾因骗税受刑事处罚或 2 次行政处罚再犯;
公诉前 300 万元税款无法追回。
(五)关键规则: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分与并罚
企业将自己已缴税款骗回:定性逃税罪;
骗回金额超过已缴税款:超过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两行为分别符合犯罪构成的,数罪并罚。
(六)共犯与既遂未遂处理规则
明知他人骗税仍提供虚假证明、发票、单据: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
仅过失提供不实文件: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既遂、未遂并存:择一重处罚;同档次按既遂处理,未遂作为从重情节。
二、孙竹璇律师主讲:串通投标罪
(一)犯罪主体
1. 自然人、单位均可构罪;2. 包括: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3. 挂靠人、借牌投标者均可独立成为本罪主体。
(二)两大类核心行为
1.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约定标价、抬高 / 压低报价;
内定中标人、轮流中标;
陪标、支付“补偿费”“好处费”;
联合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招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信息、评审标准;
开标前私自开启标书;
协助撤换标书、修改报价;
量身定制资质、技术参数。
(三)特殊情形:“报价承诺法” 不构罪规则
招标人只设要约价,投标人仅承诺、随机抽取中标;
无“串通报价” 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
社会危害性低,一般行政处罚处理,不入刑。
(四)“情节严重” 立案追诉标准
1. 数额标准(任一达到)
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20 万元以上;
中标项目金额400 万元以上。
2. 情节标准
采取威胁、欺骗、贿赂手段;
涉及黑恶势力操控招投标。
3. 屡犯标准
2 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 2 次行政处罚,再次串通投标。
(五)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所得计算规则
直接损失:包括招标失败费用、投标成本、项目延误损失、价差损失等;
违法所得:全部收入扣除合理项目支出;陪标费、好处费、挂靠费不得扣除,全额追缴。
(六)罪数认定
1. 串通投标 +受贿 / 行贿:数罪并罚(侵害不同法益);2. 串通投标 +滥用职权: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三、徐雪青律师主讲: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 范围(刑民分界第一关键点)
必须是体现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合同;
排除:赠与合同、婚姻收养监护协议、行政合同、无偿合同。
形式不限:书面、口头、其他形式均可。
(二)“非法占有目的” 审判推定规则(全链条审查)
法院按 7 点综合认定:
1. 主体是否虚假、冒用名义;2. 是否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
3. 签订时有无履约能力;
4. 签订后有无积极履约行为;
5. 未履约是主观不愿还是客观不能;6. 收取款项后挥霍、转移、逃匿;
7. 事后是否推诿、潜逃、拒不承担责任。
(三)合同诈骗 VS 民事欺诈(实务最难点)
1. 合同诈骗:对主要事实、核心内容欺骗,无履约意图,目的是非法占有;
2. 民事欺诈:对次要事实夸大 / 隐瞒,不影响合同主要履行,承担违约责任;3. 审判规则:只有“无对价占有” 才入刑,仅虚增工程量、轻微违约一般不认定犯罪。
(四)合同诈骗罪 VS 诈骗罪(法条竞合适用)
关键看:被害人是否基于合同签订、履行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
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托市场交易合同:定合同诈骗罪;
与合同无关、仅靠虚构身份 / 事由:定诈骗罪;
竞合处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优先定合同诈骗。
(五)数额认定规则
1. 以实际骗取数额计算;
2. 案发前归还、退回的数额予以扣除;3. “连环诈骗”:按最终未归还数额认定;
4. 既遂、未遂并存:先对未遂部分裁量减档,再择一重确定量刑。
(六)常见争议行为定性
1. 一房多卖 / 一物多卖:有非法占有目的、无履约可能→合同诈骗;2. 借鸡生蛋:仅占用资金、准备归还→不构罪;拒不归还→可推定占有目的;
3. 两头骗(租车质押、骗房抵押):一般定合同诈骗一罪,不累计数额;
4. 权利瑕疵(无权处分、查封物):仅民事违约;故意隐瞒且骗取财物→犯罪。
四、霍永平实习律师主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传销核心认定标准(区别直销、连锁、加盟)
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 / 返利依据;
本质:“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合法直销:以产品销售为导向,需获直销牌照。
(二)立案追诉标准
1. 一般标准:参与传销人员30 人以上且层级 3 级以上;2. 从重标准:曾受刑事处罚,或 1 年内受行政处罚再犯:15 人以上、3 级以上即追诉;
3. 多个传销组织:人数可合并计算。
(三)“组织者、领导者” 范围(只追关键人员)
包括:
发起、策划、操控者;
管理、协调、指挥人员;
宣传、培训、招募核心人员;
对组织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不追责:仅提供劳务、领取固定报酬、未获利、无管理职权的一般人员。
(四)罪数认定(法院最常用规则)
1. 传销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择一重处罚;
2. 传销中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妨害公务:数罪并罚。
(五)违法所得追缴与处置(打财断血)
1. 违法所得:按全部收入计算,不扣除成本;
2. 一律追缴、没收;3. 仅在定性为非吸、集资诈骗等特殊情形下,可对纯粹受骗参与者发还。
(六)身份转化规则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普通参与者→积极发展下线→成为组织者、领导者:。
道场总结本次刑辩道场以最高院《 刑事审判实务 》为核心,覆盖税收犯罪、招投标犯罪、合同诈骗、传销犯罪四大经济犯罪高发领域,内容贯穿法条—司法解释—立案标准—证据规则—刑民分界—罪数认定—辩护要点全链条,所有规则均贴合法院最新裁判口径。
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持续深耕刑事辩护,坚持每周专业研讨,尤其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税犯罪、网络犯罪领域形成体系化辩护优势,以审判视角构建精准辩护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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