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

聚焦逃税罪与走私犯罪实务要点|靖霖南京刑辩道场

2026 年 4 月 23 日下午4点,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本周刑辩道场如期开展。本次道场围绕逃税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他走私犯罪、走私犯罪常见疑难问题四大专题展开系统化三位执业律师及学习研讨,由汪世龙、徐雪青、孙竹璇霍永平实习律师分别主讲,结合司法解释、裁判规则与相关案例,全流程拆解罪名认定、辩护边界与实务技巧,进一步夯实团队涉税、涉走私类案件专业辩护能力。

汪世龙|逃税罪:定罪标准、数额比例与免责条款精准适用

汪世龙主任结合刑法条文与司法实践,对逃税罪(刑法第 201 条)进行体系化讲解,明确核心认定规则与辩护关键。

定罪双标准纳税人构罪需同时满足: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上数额:逃避缴纳税款(较大)、(巨大);

10% 以上30% 以上比例:占应纳税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仅需数额达标,(较大)、不要求比例。

欺骗、隐瞒手段认定包括伪造变造账簿、虚列支出、阴阳合同、虚假申报、不申报等,核心是主观具有逃税故意。

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不含社保费、关税等;

多税种合并计算;

比例按年度单独计算,不跨年度滚动。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初犯免责)

全额补税、缴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适用前提:公安机关立案前;

两次以上例外:五年内曾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税务处罚;

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重要提示:该条款。

实务要点非法经营(内容合法、形式欠缺)可成为逃税罪主体; 扣缴义务人同样适用 “数额巨大” 升格刑。

徐雪青|走私普通货物罪:跨境电商、离岛免税、平行进口车实务认定

徐雪青律师聚焦当前高发的走私普通货物罪,重点解析三类新型模式的定性与辩护尺度。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

“刷单”:虚构交易、冒用信息、非自用转售,属于伪报贸易性质,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

“推单”:真实交易、真实消费者、真实价格,仅调整平台申报的,一般不宜直接认定走私。

海南离岛免税 “套代购”

以销售牟利为目的套购、代购,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理;

亲友间代买、自用调剂,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事政策:重点打击组织者、职业团伙,慎用刑事追责。

平行进口车走私

“贸款” 属于实际成交价,必须计入完税价格;

拆分支付、地下钱庄转账、虚假合同,可认定走私故意;

仅按 “车窗纸价” 申报,不能以 “行业惯例” 免责。

倾向净损失相互折抵高报低报并存税额认定,按国家税款计核偷逃税额,更符合刑法谦抑性。

孙竹璇|其他走私犯罪:禁限货物认定与走私贵重金属骗税定性

其他走私犯罪孙竹璇律师针对,结合典型争议情形,厘清罪名边界与裁判逻辑。

禁止 / 限制进出口货物认定(以假冒香烟为例)

主流裁判规则:走私假冒品牌香烟,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核心理由:主要危害是税款流失;司法解释未将侵权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货物范围。

走私贵重金属出境 + 骗取出口退税定性

行为模式:将黄金 / 白银简单加工、伪报品名出口,境外拆解取金,同时申报退税;

定性争议:

司法认定:两行为侵害不同法益、无典型牵连关系,实务多采纳数罪并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霍永平|走私犯罪常见疑难问题:主观认识、主从犯、运输工具处置

走私犯罪疑难规则霍永平实习律师围绕司法实践高频争议点,系统梳理。

走私对象认识错误

同一构成要件内概括故意:对具体对象不明确,但,按实际走私对象定罪;

从轻处罚受蒙骗导致认识错误:可;

判断因素:身份、获利、包装、识别难度、注意义务、行为表现。

主从犯认定

主犯:组织、策划、指挥、核心实行、主要获利、出资主导;

从犯:辅助、劳务、受雇听命、可替代性高;

、、、共谋分工包税走私:区分货主主导转包通关团伙主导四种情形,不唯身份论。

运输工具认定与处置

专门 / 多次用于走私(2 年内 3 次以上):可没收;

仅限本人所有,保护善意第三人;

比例原则:涉案金额小、工具价值极高,一般不予没收;

假挂靠、三无船舶、明知走私而出借:可依法没收。

实务辩护要点

区分概括故意与抽象认识错误;

主从犯必区分,分案处理也要整体评价;

运输工具处置兼顾惩罚与财产权保护。

道场总结本次刑辩道场聚焦涉税犯罪、走私犯罪两大高频经济犯罪领域,内容覆盖法条适用、新型模式、主观认定、主从犯、涉案财物处置等全维度实务要点,讲解深入浅出、贴合办案一线。

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坚持常态化专业学习,持续深耕刑事辩护,尤其在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税收犯罪领域形成专业优势,以精细化、可视化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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