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

例会、刑法溯及力、网络售假数额认定、非吸社会性特征、自动投案认定、掩隐次数认定、掩隐洗钱区别、盗窃既未遂等问题研究

2026年7月6日下午4时,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常态化内部学习例会如期开展。本次例会延续 即兴口才实训+典型案例库深度研学 双模块设置,全所律师围绕庭审表达能力提升、四类高发刑事案件裁判规则展开集中学习与研讨,以学促辩、以研促专,持续夯实刑事辩护核心专业能力。

一、即兴口才实训:以练促能,夯实出庭表达基本功

例会第一环节开展限时即兴口才专项训练。参训律师随机选取近期社会法治热点、司法实务争议议题,现场审题构思、脱稿发表专业评析,单人发言限时三分钟。

训练对标庭审发问、法庭辩论、当庭法律意见发表等真实出庭场景,重点锤炼逻辑搭建、临场应变、语言组织与观点输出能力。演练结束后,参会律师逐一点评复盘,共同优化表达逻辑、

打磨话术细节,通过常态化高强度模拟,持续提升全所律师庭审表达的专业性与感染力。

二、典型案例研学:四类罪名深度拆解,精准把握裁判规则

案例研习环节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威生效判例,由四位主讲人结合办案实务,逐一拆解罪名认定难点、争议焦点与辩护切入点。

汪世龙律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溯及力适用与数额认定规则

汪世龙律师围绕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主题,结合两起典型案例,系统梳理本罪的法律适用与数额认定标准:

刑法溯及力与从旧兼从轻原则

: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量刑调整,明确裁判规则:新法提高法定最高刑、且配套定罪量刑标准尚未明确时,对修正案施行前的犯罪行为应适用旧法,以保障被告人权益。

网络售假的数额认定规则

:针对被告人常见的“刷单刷信誉”辩解,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需结合被告人供述、交易流水、物流记录、财务账册等多维度证据综合认定;无客观证据证实的刷单辩解,依法不予采纳,非法经营数额以查实的销售记录为准。

分享中,汪世龙律师还对比了本罪修正前后入罪标准的变化,提示辩护中可重点围绕违法所得核算、未销售货值折算、主观明知认定等维度展开有效辩护。

孙竹璇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与非罪边界与自首认定要点

孙竹璇律师结合两起典型生效判决,聚焦非吸案件的核心争议问题展开解读:

“社会性”特征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若借款对象仅为亲友、同事、租户等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封闭群体,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未放任信息向不特定公众扩散,本质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自动投案的认定需兼顾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

:行为人仅陪同投资人报案、前往公安机关了解同案情况,但未主动交代自身犯罪事实、无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的主观意愿的,不符合自动投案要件,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孙竹璇律师提示,此类案件辩护应重点围绕集资对象范围、宣传方式、资金用途等方面切入,

准确区分民事借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徐雪青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加重情节认定与此罪彼罪区分

徐雪青律师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次数认定”“罪名区分”两大问题,结合判例细化裁判标准:

情节加重的“次数”应作严格限制解释

:认定“十次以上”情节严重,需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的收赃行为、针对同一宗赃物分次销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一次,不宜机械按交易次数累加,避免不当升格量刑档次。

与洗钱罪的核心区分标准

:两罪的差异不在于上游犯罪范围,而在于行为本质:仅对赃款赃物进行物理层面的窝藏、转移、藏匿,未改变资金性质与来源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通过金融手段转换资金形式、洗白犯罪所得来源的,则属于洗钱行为。

霍永平实习律师:盗窃罪——既未遂标准与涉第三方支付行为定性

霍永平实习律师围绕盗窃罪两大实务疑难问题,结合典型案例梳理裁判规则:

盗窃既未遂采用“失控加控制说”

:即便在监狱等封闭监管场所内,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秘密转移、脱离权利人管控范围并实现实际支配,即便财物未流出场所,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事后归还财物不影响既遂认定,仅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

利用支付宝转移绑定银行卡资金应定盗窃罪

:支付宝支付密码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银行仅依据协议凭支付密码划转资金,不存在错误认识,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偷窥支付密码、秘密转移他人账户内资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核心特征,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例会总结

本次例会兼顾出庭能力实训与实体法专业深耕,通过权威判例的精细化拆解,厘清了知识产权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多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为全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

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以常态化内部学习机制持续打磨团队办案能力,不断精进辩护水准,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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