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本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聚焦『主观明知』认定、资金来源合法性质证与涉案流水、情节轻重的罪轻辩护。
本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观上须『明知』系犯罪所得;客观上有窝藏、转移、收购、代销等掩饰隐瞒行为;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或单位。
(5)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1)犯罪数额每达到1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当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一万元。
6.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帮助转账洗钱、提供银行卡走账、代为保管销售赃物、虚拟币变现等,是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常见环节。
关键在是否『明知』。确不知情、无异常认知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主观明知需综合交易价格、方式、时间等推定。
与洗钱罪区别在于对象(一般犯罪所得 vs 特定上游犯罪所得);与帮信罪可能存在竞合,需辨明行为阶段与主观内容。
1. 不明知是赃物而大量回收并出售购物卡不构成犯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93号闻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要旨:收购他人骗领的大量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所收购的购物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之外,还可以从客观证据入手,即从其收购的数额、时间、交易方式、地点等方面综合考量,分析其主观心态,从而进行明知的推定。最后,法院以行为人不明知是赃物而大量回收并出售购物卡并不构成犯罪,对其虽不用科以刑罚,但仍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 认定明知的证据不足最终无罪
3. 行为人已经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不能推定其有明知性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甘肃省庆阳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刑终166号要旨:孙某向黄某质押车辆时并未告知该车的真实来历,无任何证据证实黄某明知车系孙某诈骗所得,黄某1作为质押权人,已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且质押借款数额与车辆鉴定价格差距不大,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亦不能推定其明知车辆系违法所得。一审法院认定黄某1抵押购得车辆,推定黄某1对车辆系违法犯罪所得系明知,属事实认定错误。
1. 上游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无法查证上游犯罪是否属实伊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刑初345号要旨: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高达14亿余元的大豆交易,在上游犯罪嫌疑人伊某1不在案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人伊某涉案钱款是否属于伊某1犯罪所得。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目前无法查证上游犯罪属实,故公诉机关指控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行为人出售银行卡行为发生在犯罪之前,诈骗犯罪尚未发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何某、陆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刑终697号要旨:李某出售自己银行卡、上诉人何某、陆某、程某、庞某、惠某收买他人银行卡并出售的行为均发生在诈骗犯罪之前,系上游行为,其出售银行卡之时,诈骗犯罪尚未发生,尚未有犯罪所得或者收益,不可能对犯罪所得或者收益进行掩饰、隐瞒,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跑分”行为的定性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刑终607号要旨:“跑分”是指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具有将资金分散、匿名交易的特点,因此被用于黑灰资金的流转,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实践中,应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分析犯罪事实,准确认定“跑分”行为的性质。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其所经手的资金应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来的银行卡为他人“跑分”的,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用于“跑分”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量刑时应注意主从关系。“跑分”团伙一般涉及人员众多,应结合各行为人具体作用大小,从而认定主从犯。“跑分”团伙领导者、主要管理者、操盘手等能够起到决定作用的人应认定为主犯,对于租赁场地、对接“卡农”、维持秩序、买水买饭等,并未参与到“跑分”关键环节或核心领域,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作为“跑分”操盘手及“跑分”团伙的管理者,应对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
1. 犯罪所得尚未形成不构罪谭某旗、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115号要旨:假冒的“苏烟”并非犯罪所得,而是货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只有假冒“苏烟”销售成功后所得的货款,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所得。由于犯罪所得尚未形成,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 无法确定涉案所得到底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的,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6刑初4号要旨:公诉机关提交的会计鉴定报告证明陈某庚共计流入资金5554万元(其中吸收3834万元,放贷收回本金998万元,收回利息722万元),但根据报案人报案笔录、民事判决、借条等证据证明陈某庚借款吸收金额为2847.7万元,这与会计鉴定中吸收金额3834万元存在986.3万元的差额,这部分差额是陈某庚的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公诉机关指控的325万元是否包含在这986.3万元以内,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能成立。
1. 价格鉴定过程不具有科学性对价格认定结论不采信周某、贾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二审案——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6刑终136号要旨:某市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清晰注明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没有注明每一种标的物的单价、重量、总价,认定的总价格没有计算过程,不具有公正、科学的说服力,故对该价格认定结论不予采信。由于价格认定结论具有瑕疵,且平板车运费是否已经从货款中扣除只有贾某的供述证明,证据不足,被盗轮胎的具体数量、重量及价格认定存疑,只以周某实际获利数额来认定被盗轮胎的价值。
1. 是否认罪认罚、是否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2. 是否退赔(违法所得VS掩隐金额)——争取缓刑或不起诉《解释》明确规定了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实践中,是以获利金额退赔还是整体掩隐金额退赔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发布在《人民法院报》(2024年6月27日第5版)观点可知: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依法保障被告人财产权利原则,对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应首先由上游犯罪行为人承担全额退赔责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承担补偿性的退赔责任,原则上在其实际违法所得范围内进行退赔;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数额超过其实际违法所得的,可在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理。也就是说,律师在与办案机关沟通退赔金额时,对于掩隐罪的行为人只以获利金额退赔为主,若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也可以退赔超过其实际获利金额,则可以为行为人争取更大的从宽幅度。
3. 应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本罪以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为前提,属于上游犯罪的事后帮助犯,一是其社会危害性对上游犯罪有一定附属性;二是本罪惩罚的重点在于妨害司法秩序,即妨碍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以犯罪所得为线索查处和破获上游犯罪的活动。针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言,下游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并没有增加或扩大这种损失,与事先参与犯罪共谋的情形相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因此,在量刑辩护时,一方面,可说明注重与上游犯罪相平衡,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审慎量刑。另一方面,在与上游犯罪指向同一笔财物的情况下,对掩饰、隐瞒所得行为人的量刑必须要比上游犯罪人量刑轻一些,而且要适当拉开档次。
1. 拒执罪必须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2. 转移资产的行为是否客观上造成了无法履行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积极追求客观上无法履行的危害后果?
3. 注意拒执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
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给他人走账风险极高,一旦涉案应尽早说明情况并配合厘清资金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