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平台诈骗案
案件概况与办案心得
来源:2024 年上半年靖霖刑事律师「红包案例」五十三
案件概况:本案为某虚拟货币平台诈骗案,当事人为一小组长。经与侦查机关交流取保无望后,辩护人转向紧盯检察院审查批捕的七天期限。经提交辩护意见并与办案机关充分交流,最终当事人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走出看守所。
办案心得:1. 取保无望时,辩护重心应立即转向审查批捕的七天期限——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后窗口;2.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努力到令人发指;3. 诚如翁京才律师所言「律师的工作成功与否,只要我们扪心自问我们律师抓住每一个机会并为之努力过没有」;4. 靖霖内训的强大技术支持。
主办律师:陈美清律师 指导律师:翁京才律师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本案案由为「诈骗罪(虚拟货币平台)」,来源为2024 年上半年靖霖刑事律师的红包案例五十三,最终处理结果为「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走出看守所」。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实践,就该类案件的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二、构成要件与常见争点:本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实践中真正的争点通常不在「有没有骗」,而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两点决定了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三、量刑档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江苏省的执行标准为六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三档。
四、同类案件的常见辩护方向
- 目的之辩: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可从资金实际用途、有无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事后的还款与沟通态度等方面,论证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 数额之辩: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应逐笔剔除正常民事往来、重复计算、已归还部分以及缺乏证据支撑的金额。
- 因果之辩:被害人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应结合交易背景、双方关系与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紧盯检察院七天批捕期,获准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与程序含义
一、决定是否逮捕的核心标准是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逮捕并非对有罪事实的实体认定。
二、常见路径
- 证据之辩:围绕涉案金额的认定依据、资金流水的证明力、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逐项提出质证意见,动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前提。
- 必要性之辩:逐条对照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说明本案具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庭支持等取保候审足以替代羁押的条件,主张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时限之辩:拘留后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期限届满,是法定的不批准逮捕节点。辩护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完成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的提交与沟通,并留存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