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本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聚焦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性』审查与退赔减责的涉企犯罪辩护。
本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主观为故意;客观表现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500万元的;
1.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数额均明确的,以确定基准刑较重的标准计算。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6.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8.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9.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集资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10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 集资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0万元,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集资诈骗数额不满2000万元的,每增加6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超过2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情节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6.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7.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5.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6.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以投资理财、养老项目、私募外衣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吸收资金,是民间融资领域高发犯罪。
关键在『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向特定对象、真实生产经营的借贷一般不入罪。
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1. 行为人在公司中的职务高低,是否是公司领导者、管理层;
2. 是否主动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
3. 是否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收取资金、发放返利或好处费;
4. 直接吸收资金数额多少。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还本付息金额(货币、实物、股权),是否在提起公诉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下属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吸收的资金应当剔除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企业融资须严守合规边界,一旦被刑事立案,及时厘清资金用途与归还能力对量刑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