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聚焦证据审查、自愿性抗辩、量刑情节与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辩护。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主体一般为男性(特殊情形共犯可为女性);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强制手段;客体是妇女性自主权利。
本罪属情节犯/行为犯,立案追诉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节、数额标准为准;江苏省未单独设定有别于司法解释的入罪数额,具体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1. 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但已根据相关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3. 强奸成年女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4. 奸淫幼女,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并适用较高的从重幅度;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5.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量刑区间与基准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苏高法〔2024〕156号)整理,具体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包括暴力胁迫型、利用教养监护关系、利用醉酒或药物使其不能反抗,以及通过网络诱导未成年人等情形。
核心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双方自愿或证据不足以证明非自愿的,不能认定;与通奸、恋爱纠纷应严格区分。
与猥亵、引诱幼女卖淫、聚众淫乱等在他行为目的与手段上不同,定性差异直接影响量刑。
1. 了解性关系发生之前的细节。如何认识,如何发展,有无聊天记录,聊天中有无明示或暗示自愿发生性关系,证据是否存在;有无饮酒,主动喝?被动喝?聚餐的地方有无摄像头?是不是一起开的房?进房间前俩人的亲密程度如何?如果有相应证据证明双方是在约炮软件上认识,女方陪同男方购买了避孕套,一起去开了一张大床房,“强奸”罪成立的可能性则大大降低。所以,辩护律师应当进行全过程实地进行勘察,以侦查员的思维去寻找可能存在的证据,审慎地辨别证据能否证明双方性关系发生的自愿性。
2. 了解性关系发生时的细节。有没有使用暴力?身上有无伤情?伤情特征体现什么样的性质?反抗伤?吻痕?“疯狂状态”的抓痕?衣服的状态又是如何?“受害人”是否丧失抵抗能力(报案时称醉酒睡着了),发生性关系过程多长时间?在此期间,女子有无与人通电话、聊天甚至玩游戏(证明并未醉酒睡着丧失抵抗能力)?有无使用避孕套?避孕套哪来的?发生性关系的地方有无摄像?辩护律师需要强大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运用丰富的生活经验,精准分析这些客观证据背后的事实状态。
3. 了解性关系发生后的细节。女方表现如何?什么时间报案?报案的真实原因?有无案外第三人出现、出现的时间点?有没有要求赔偿,如何要求的?要多少赔偿?协调时有没有相关证人?案外第三人出现的时间越短,要求的金额越高,存在案中案的可能性就越大!女方报案的时间间隔越长,因为其他矛盾而引发告发的可能性就越大,如奸情被丈夫发现,女方无法向丈夫交待而选择告发强奸。辩护律师能否在相关证据包含的信息中发现异于常情常理之处,往往是案件能否“反转”的决胜法宝!辩护律师了解这些细节,一定不能是为了了解案情而了解,而是在这些细节中寻找、挖掘、分析可能存在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调取,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先行调查取证。如果调取到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或者证明存在案中案,当事人就能出罪。三、运用经验法则判断性关系发生是否为自愿事前事中事后四、跳出案件看事实谅解协商的过程是谁在主导?如果女方并没有出面,而是女方的丈夫、男朋友以及他们的朋友出面,对赔偿显得尤为积极,此时辩护律师一定要旁敲侧击地了解女方告发的过程!有时候,女方的告发是“非自愿”的,甚至是“被伤害”的情况下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情况,女方一般是不太愿意出面商谈赔偿事宜,对赔偿谅解不具有积极性,只是在签字时出面。如果发现女方身上有伤,则应当了解是否为被胁迫报案时造成?“风月场所”发生的“强奸”案,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因为它往往与卖淫嫖娼活动相牵连。同样的人,同样的事,也许有再发生的可能性或者以前就发生过!证据不在卷中,却有可能对案件具有一定的证明性。五、要从立法者的本意出发,对法律、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解读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王某已满16周岁,与幼女发生关系,是否必然构成强奸罪?该条司法解释是对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重申。主要是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提出的指导意见。对于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几个方面综合考察:
1. 是否基于正常交往、恋爱关系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2. 双方是否是“偶尔”在一起。王某第二次供述,其与高某曾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王某之后虽改变供述说其与高某发生过五次性关系,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高某证言证实双方只发生过两次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院副院长刘德权主编)该法条表述的“偶尔”发生性关系,在实践中并不能简单以次数论,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3. 应当从行为人的手段来区分是否自愿。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是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哪怕仅发生过一次性关系,也应当以强奸论。行为人采取诱骗的手段,则同样也应当以强奸论处。如果行为人年近16周岁,而幼女才10周岁,完全有可能利用心智成熟程度的差别,利用恋爱之名,从而诱骗幼女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一般也不宜援引第27条的规定,对男方不以犯罪论处。最高院司法观点,考虑幼女身心发育特点,适当的年限差距范围基本可以明确为4岁(也不应绝对化),从王某与高某的情况来看,王某16周岁左右,高某13周岁左右,双方年龄相仿,心智相当,发生性关系是自愿,且高某主动想要发生性关系,高某心智正常(非痴呆),王某没有利用特别的事情、手段去有意引导、诱惑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不是严格限制。最高院司法观点指出,基于特别保护不满14周岁幼女身心健康的立场,对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以犯罪论处的范围应该严格把握,不能放得过宽,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系刑法确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界限,故对不以犯罪论处的犯罪主体掌握在此年龄段较为合理。但考虑司法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也不是说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要一律以犯罪论处。如果综合考察全案,行为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宜机械地以16周岁为界限。
5. 有无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王某与高某的交往过程中没有欺骗诱惑行为,发生性关系皆是高某自愿的,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还是高某主动提出,开房费用也是高某给王某的。王某与高某发生性关系时,皆使用了避孕套,防止高某怀孕。案发后,高某并不愿意追究王某的责任,其家人也未向相关机关提出控告,两人仍然保持着恋爱关系。王某强奸罪最终未被移送起诉,这就需要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出发去进行解读相关条文,以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
此类案件高度依赖言词证据与客观物证印证,当事人陈述与即时证据固定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