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

Bribery Crime Defense

受贿罪刑事辩护专题

聚焦权钱交易本质、受贿金额认定、自首立功与刑事合规的罪轻辩护。

罪名释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

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以《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情节为准;具体数额起点由本省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

量刑档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江苏省未就本罪单独出台量刑实施细则,实务中量刑起点、基准刑与宣告刑的确定,依据《刑法》本条法定刑幅度,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本省量刑实践。

常见行为表现

逢年过节收受礼金、借婚丧喜庆敛财、以干股/代持房产等隐蔽方式受贿,以及变相利益输送。

罪与非罪界限

与正常人情往来、劳务报酬的界限在是否权钱交易;未实际为他人谋利但承诺、实施或实现的均可能构罪。

与他罪区分

与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主体与行为性质上需严格界分。

常见辩护要点

《追诉标准(二)》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解释,应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的日期作为时间点,即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包括2022年5月15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该适用新标准。对2021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注】【1】数额较大的起点: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中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区在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仍将职务侵占罪的第一档入罪数额标准表述为6万元,是不准确的。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就明确指出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贪污罪等罪名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2】数额巨大的起点:100万元由于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仍可根据《解释》第2条第一款和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规定的5倍执行,即100万元。各地区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也基本仍采用此标准。【3】“数额特别巨大”的参考起点:600万元《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新增了职务侵占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但是针对该第三档刑期的数额标准一直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人建议可以参照《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即1500万元,与第二档刑期“数额巨大”标准的确定逻辑一致。然而现在看来这与市场主体同等司法保护的原则相违背。在最近北京出台的《量刑实施细则》中将此标准明确为600万元,应该更有借鉴参考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山西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直接将职务侵占罪三挡标准明确为3万、20万、300万元,希望国家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标准,避免各地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4】新旧标准的选择《追诉标准(二)》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解释,应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的日期作为时间点,即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包括2022年5月15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该适用新标准。对2021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注】【1】数额较大的起点: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中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区在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仍将职务侵占罪的第一档入罪数额标准表述为6万元,是不准确的。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就明确指出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贪污罪等罪名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2】数额巨大的起点:100万元由于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仍可根据《解释》第2条第一款和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规定的5倍执行,即100万元。各地区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也基本仍采用此标准。【3】“数额特别巨大”的参考起点:600万元《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新增了职务侵占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但是针对该第三档刑期的数额标准一直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人建议可以参照《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即1500万元,与第二档刑期“数额巨大”标准的确定逻辑一致。然而现在看来这与市场主体同等司法保护的原则相违背。在最近北京出台的《量刑实施细则》中将此标准明确为600万元,应该更有借鉴参考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山西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直接将职务侵占罪三挡标准明确为3万、20万、300万元,希望国家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标准,避免各地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4】新旧标准的选择《追诉标准(二)》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解释,应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的日期作为时间点,即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包括2022年5月15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该适用新标准。对2021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注】【1】数额较大的起点: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中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区在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仍将职务侵占罪的第一档入罪数额标准表述为6万元,是不准确的。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就明确指出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贪污罪等罪名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2】数额巨大的起点:100万元由于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仍可根据《解释》第2条第一款和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规定的5倍执行,即100万元。各地区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也基本仍采用此标准。【3】“数额特别巨大”的参考起点:600万元《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新增了职务侵占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但是针对该第三档刑期的数额标准一直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人建议可以参照《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5倍执行,即1500万元,与第二档刑期“数额巨大”标准的确定逻辑一致。然而现在看来这与市场主体同等司法保护的原则相违背。在最近北京出台的《量刑实施细则》中将此标准明确为600万元,应该更有借鉴参考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山西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直接将职务侵占罪三挡标准明确为3万、20万、300万元,希望国家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标准,避免各地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4】新旧标准的选择《追诉标准(二)》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解释,应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的日期作为时间点,即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包括2022年5月15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该适用新标准。对2021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量刑档次 | 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认定 | ①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②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③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④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⑤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⑥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⑦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六种掩饰、隐瞒行为的;⑧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⑨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3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⑩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 ①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②掩饰、隐瞒10次,或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③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④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⑤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⑥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⑦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或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量刑细则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下列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 犯罪数额每达到1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每增加前款第(3)(4)项情形之 一 的,增加 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超过50只的,每增加30只,增加一个月刑期;
  •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 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且价值总额不满10万元,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不满10万元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每增加前款第(4)(5)项情形之一 的,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 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 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缓刑的适用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 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 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免刑适用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罚金的适用 | 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当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 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一万元。 | 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当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 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一万元。

律师提醒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严密,主动交代、全额退赃与配合调查对量刑意义重大。

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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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钱交易本质之辩
    区分正常礼尚往来与受贿,论证缺乏谋利对应与职务便利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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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与物品鉴定
    对房产、股权等财产性利益依法评估,核减认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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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立功与退赃
    推动主动交代、立功认定与全额退赃,争取从轻、减轻甚至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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